EB-5 中国出生的投资人排期越来越长,当项目完成,投资人永久绿卡尚未获得之前,法律要求投资资金仍应保持在商业风险中,投资人和项目该如何处理这笔待返还的资金?Arnstein & Lehr 的EB-5 团队联合Klasko 和 Jeff Mangels Bulter & Mitchell 向移民局提出资金再应用标准的白皮书。希望移民局采纳,保证投资人永久绿卡,并符合证券法,公司法律的要求。
白在EB-5项目完成,拟退回投资者资金时,由于投资者尚未获得永久绿卡,不可接受投资资金返还,资金将怎样在使用才能符合投资风险要求?白皮书建议只要资金保持普通投资风险,不需要再创造就业,也就是转投其他项目或者作金融投资,都应该符合移民局的风险要求。我们拭目以待移民局的政策出台。